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國簡,5,2019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簡字第5號
108年度桃救字第65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108 年度桃國簡字第5 號)及原告併聲請訴訟救助(108 年度桃救字第65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機關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

三、又本件訴訟經移轉管轄,原告於起訴時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應併移由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審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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