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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劉玉珮
被 告 翁霈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又無其他特別管轄籍之因素,依前開法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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