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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成政田
被 告 黃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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