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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172號
原 告 親子診所
法定代理人 宋昀和
被 告 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位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依上規定,堪認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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