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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1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黃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愉玲起訴時籍設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原告於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379 號13樓之8,惟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結果,該址為空屋,有該局函文在卷可佐,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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