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26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施汎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