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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2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游雯琪
林家楷
被 告 陳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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