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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298號
原 告 輝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燕隆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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