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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呂宜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請求信用卡款項之交易明細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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