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小,1424,2019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呂宜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請求信用卡款項之交易明細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