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小字第1460號
原 告 陳雅文
被 告 徐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柒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徐英哲於民國105 年9 月15日15時許,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沿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往龜山方向行駛。
其行車前,未注意肇事車輛妥善性,行經復興路43號前,因車輛油門故障及操作不當而倒地。
適原告陳雅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後載訴外人李若綺,同向直行行駛至上開地點。
兩車發生碰撞,系爭機車因而受損,原告受有右腕挫傷、右肘及右足踝擦傷等傷害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桃園分隊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詢問紀錄表、調查筆錄、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照片及當事人駕籍資料)在卷可憑,堪以認定。
二、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 定有明文。
被告騎乘肇事車輛,行車前未注意車輛之妥善性,騎乘時又操作不當,因而肇事,對原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範圍:1.醫療費用:原告因前揭傷害而支出就診醫療費用共計2,145 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醫療費用收據、新泰綜合醫院收據、時珍中醫診所掛號費及自費收據及民俗調理費用收據等影本為證(見桃小卷第22-24頁),原告主張其受有醫療費用2,145 元損失,應屬有據。
2.車輛維修費:查工項係連工帶料而依工程特性或市場慣例為不可分,或於一般材料費用所佔比例遠大於工資費用,未必另行收取工資,而僅就材料費差額賺取利潤。
如估價時未區分工資及材料費用,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中材料費用及工資之各別金額,則應以估價之費用予以折舊估算。
查系爭機車維修花費為13,630元,有原告提出之維修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
揆諸前開說明,應以各該項目之金額作為零件費用估算折舊。
又系爭機車為105 年2 月出廠,至事故發生時已使用8 月,上開受損零件折舊後,其殘值應為8,760 元(如附表)。
故本件扣除零件折舊數額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760 元為有理由。
3.慰撫金: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法院於酌定慰撫金數額時,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
本院審酌兩造之經濟狀況、被告過失情節及原告所受傷害程度,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以28,000元為合理,逾此範圍之請求,即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9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8 月19日(見本院卷第3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請求車輛維修費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範圍,因而支出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
│第1年折舊值 13,630×0.536×(8/12)=4,870 │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630-4,870=8,76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