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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468號
原 告 林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錦泓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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