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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陳俊良
被 告 張小紅
阮顯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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