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小,251,2019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農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道一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都會風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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