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87號
原 告 大學湖畔社區管理委原會
法定代理人 劉融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潤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鍾潤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