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小,37,2019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37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SURNI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