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596號
原 告 簡元麒
被 告 郭錦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新北市瑞芳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