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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紀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宥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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