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救,9,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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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訴訟救助之事由,已有未合,復未釋明無經濟上之信用而窘於生活,是其主張訴訟救助,尚屬無據。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有未洽,不應准許。

至聲請人雖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救字第22號行政訴訟裁定影本,惟上開案件是否准許訴訟救助,與本件是否准許並無必然關聯,本院自不受拘束,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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