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李福來
被 告 楊式龍
訴訟代理人 唐瑋婷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主張被告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 ○0 號房屋應踐行之具體修繕方式。
㈡預估之修繕費用數額暨其計算依據(如估價單)。
㈢如欲聲請訊問證人以證明漏水原因、修復方式暨所需費用,請表明證人之年籍資料;
如欲聲請鑑定,請陳報鑑定單位及鑑定項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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