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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584號
上 訴 人 劉香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瑩謨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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