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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701號
原 告 吳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邱蔓鈞(原名:邱秀芬)
兼
訴訟代理人 邱凱澤(原名:邱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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