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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789號
原 告 施宗輝
訴訟代理人 范貴軫
被 告 游慧眞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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