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簡,1810,202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8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益客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森恭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雄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鋒
訴訟代理人 賴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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