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簡,1876,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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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87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豐元(SPENCER ROBERT COX)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翠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雷濟仰

劉寶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又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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