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子杰(原名:夏子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