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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3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謝繼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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