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簡,336,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李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而原告所據以請求之現金卡約定事項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後段約定:「因本約定內容有關事項涉訟時,借款人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或因本現金卡業務與貴行往來之分之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現金卡約定事項1 份在卷可憑,足認,本件消費借貸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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