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390號
原 告 黃凱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