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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45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依紋
被 告 林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5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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