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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464號
原 告 陳麗婷
被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976 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依被告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計算至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民國108 年3 月21日止,相關計算式詳卷),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54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540 元(計算式:2,540 -1,000 =1,540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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