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簡,58,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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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5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玥瑾
被 告 禾秉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芝嘉
被 告 蕭敬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禾秉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禾秉運公司)、史芝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 規定,法院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秉運公司前於民國102 年8 月19日邀同被告史芝嘉、蕭敬修為連帶保證人【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為最高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向原告借款,兩造並簽立約定書及保證書,嗣後於102 年8 月22日借款90萬元,並簽訂借據2 紙,約定借款期間自102 年8 月22日起至107 年8 月22日止(嗣後又於107 年4 月2 日簽訂借款展期約定書,展延借款期間至109 年8 月22日),應於每月22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加年息3.625 %計算(目前為年息4.72%),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 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付(下稱系爭借據)。

詎被告自107 年8 月22日起,即未再清償本金及利息,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借款人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被告禾秉運公司迄今尚欠本金131,054 元,及自107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 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而被告史芝嘉、蕭敬修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償還之責。

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禾秉運公司、史芝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蕭敬修:被告史芝嘉為被告蕭敬修之配偶,是被告蕭敬修以被告史芝嘉之名義為青年創業貸款,被告蕭敬修僅能分期清償,無法一次給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通知函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附卷為憑(本院卷第8 至17頁、第34至47頁),且為被告蕭敬修所不爭執,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至於被告蕭敬修雖稱希望分期償還云云,惟按債務人並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法院固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民法第318條第1項),然此項規定,係認為法院有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職權,非認債務人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權利(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224 號判例可資參照)。

而被告蕭敬修並未提出證據以釋明其境況,本院尚難逕依其請求准許分期清償或緩期清償,是被告蕭敬修此部分所辯,尚難採認。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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