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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李宜諺(即黃麗萍之繼承人)
李宜慈(即黃麗萍之繼承人)
李念庭(即黃麗萍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李明龍(即黃麗萍之繼承人)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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