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補,21,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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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1號

原 告 楊朵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曾素娥、陳俞佑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82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1.18平方公尺×19,900元=23,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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