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8,桃補,418,2019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18號
原 告 盧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