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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天豪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7,6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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