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保險簡,53,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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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保險簡字第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馬維隆
被 告 亞昕櫻悅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信
訴訟代理人 陳宗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7,47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5,44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64頁),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由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訴外人潘冠州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7 年8 月4 日下午23時許,在被告社區停車場出入口處,因停車場出入口之鐵捲門(下稱系爭鐵捲門)安全感應裝置失靈,致使系爭車輛遭鐵捲門壓傷,原告因而賠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187,475 元(工資44,210元、零件143,265 元),扣除系爭車輛合理零件折舊額,則原告得代位對被告請求之金額為165,448 元。

為此,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5,44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鐵捲門之安全感應裝置之運作並無故障,依設定,系爭鐵捲門完全拉起後,約有40秒之通過時間,由現場監視器所拍攝影像觀之,影片左上角時間2018年8 月4 日22時27分54秒時,系爭鐵捲門已完全上升,然潘冠州以倒車入庫方式駛入停車場,不斷費時調整,遲至2018年8 月4 日22時28分29秒時方緩慢駛入,早已接近系爭鐵捲門降下之臨界點,系爭鐵捲門並於2018年8 月4 日22時28分34秒時開始降下,而當下安全感應裝置雖感測到系爭車輛,然該感應裝置與系爭鐵捲門距離僅10公分,而原告仍強行通過,致系爭車輛車頂與系爭鐵捲門發生擦撞,故系爭鐵捲門之安全感應裝置之運作並無故障,被告就本件事故並無疏失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在被告社區停車場出入口處,因系爭鐵捲門降下壓到系爭車輛,致受有損害,原告因而賠付系爭車輛修復費用187,475 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汽車險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暨統一發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為證(見本院第6 至13頁),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及現場照片等資料,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原告再主張:因系爭鐵捲門安全感應裝置失靈,致系爭車輛遭鐵捲門壓傷,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賠償原告165,448 元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已前詞置辯云云。

經查: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再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含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此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及第36條第2款等規定自明。

㈡經查,本院當庭勘驗事故發生時系爭停車場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如附表勘驗筆錄所示(見本院卷第58頁反面至第59頁),足認系爭車輛在鐵捲門完全開啟後30秒內即往內駛入,且在系爭鐵捲門尚未下降時,車尾已經越過系爭鐵捲門下方,倘如被告所述,系爭鐵捲門之安全感應裝置如正常作用,斯時系爭鐵捲門之安全感應裝置應已能感應到系爭車輛,並使鐵捲門停下,即不致下降並壓損系爭車輛,況依上開勘驗筆錄,系爭鐵捲門撞擊系爭車輛車頂後停止在碰撞時之高度,並無被告辯稱有自動回彈之緊急防護裝置。

從而,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有合於民法第19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免責事由,亦即被告未能證明系爭鐵捲門之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自無從免除其責,是原告主張被告管理之系爭鐵捲門安全感應裝置未能感應到系爭車輛,致鐵捲門降下壓損系爭車輛,應屬有據。

又原告既已賠償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則其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保險代位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損害,自屬有據。

㈢復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187,475 元(工資44,210元、零件143,265 元),有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出具之估價單與統一發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至11頁),而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

復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汽車如非屬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其耐用年數為5 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5 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

查系爭車輛係於107 年4 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 頁),至本件事故發生之107 年8 月4 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為5個月,故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15,899元為限【143,265 -(143,265 ×0.369 ×5/12)=121,238 】,加計工資44,210元,共計165,448 元,即為原告本得請求之修復費用。

㈣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查,潘冠州駕駛系爭車輛行至停車場出入口時,雖有按壓遙控器而將系爭鐵捲門開啟,然潘冠州於系爭車輛在鐵捲門完全開啟後已30秒始往內駛入,縱使系爭鐵捲門當時全開,但一般駕駛經驗均可知曉鐵捲門隨時會有往下降落情形,潘冠州既為被告社區住戶,衡情亦不可能就鐵捲門可能隨時會往下降情形全不知曉,此時一般駕駛均會再按遙控器確保安全,惟潘冠州未再按壓遙控器,使鐵捲門開啟之秒數得重新計算,致發生本件事故,堪認潘冠州亦有未按遙控器之過失。

經審酌被告及潘冠州過失情形,認應由雙方各負擔50% 之過失責任,是原告本於保險代位請求權得請求被告負擔之賠償金額應為82,724元(165,448 元×50% =82,724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2,7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29頁)之翌日即109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附表:

勘驗筆錄 檔名:00000000_18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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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左上角時間│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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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 月4 日│鐵捲門緩升至完全開啟。        │
│22時27分46秒至│                              │
│22時27分54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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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 月4 日│AYG-5138自小客車(即系爭車輛)│
│22時27分55秒至│欲倒車進入停車場。            │
│22時28分34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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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 月4 日│鐵捲門開始降下。              │
│22時28分34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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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 月4 日│鐵捲門壓到系爭車輛。          │
│22時28分36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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