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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原小字第1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呂新民
訴訟代理人 蔡承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潘安、潘玉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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