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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原簡字第30號
原 告 廖世忠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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