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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他字第24號
原 告 COMINADE, GINA SINCERO
ARNADO, MA THERESA SINCERO
GONZAGA, MARY ANN SINCERO
被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原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救字第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經本院106 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即百分之七)由原告負擔,被告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不服上訴,經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82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原告COMINADE , GINA SINCERO 、ARNADO , MA THERESA SINCERO 及GONZAGA , MARY ANN SINCERO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95,020 元,上開金額既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總額,應據以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3,200 元。
是以原告COMINADE , GINA SINCERO 、ARNADO , MA THERESA SINCERO 及GONZAGA , MARY ANN SINCERO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24 元(計算式為3,200 元*7%=224 元)、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976 元(計算式3,200 元*93%=2,976元),並應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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