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司簡聲,134,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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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張惠娟


相 對 人 仟代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元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仟代昌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聲請返還擔保金而限期催告相對人仟代昌有限公司行使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經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公司登記資料影本等為證,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仟代昌有限公司目前公司登記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其法定代理人蕭元生目前戶籍所在地為「台中市西屯區…之5 」,此有相對人仟代昌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蕭元生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聲請人寄送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前開公司登記址及戶籍址之存證信函,均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在卷可稽;

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開公司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前開戶籍地址訪查,相對人確實未於前開公司登記址營業,法定代理人蕭元生確實未居住於前開戶籍址,亦有大園分局民國109 年9 月7 日園警分刑字第1090024226號函、第六分局109 年8 月25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111567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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