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司簡聲,142,2020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李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202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 年度桃簡字第2023號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即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金額計新臺幣(下同)228,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30 元,故聲請人於本件所墊支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

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430 元,並應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