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司調,183,2020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謝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枝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應類推適用之。

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280 萬元,惟相對人業於聲請人聲請前之102 年7 月15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相對人顯無當事人能力,且聲請人無從補正,是聲請人聲請調解,難認適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