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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隆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鋒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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