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小,1108,2020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李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珠美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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