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小,1118,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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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吳丞翔
訴訟代理人 周麗娟
被 告 蔡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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