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小,1307,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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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桃小字第130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邱辰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            │
├───────┼────────────┼──────┤
│合計          │1,0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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