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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730號
原 告 李家誠
被 告 徐英哲(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則為同法第168條所明定。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0月23日宣判,但因查得被告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同年9 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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