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小,1766,2020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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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76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而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桃小字第1766號裁定命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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