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9,桃小,1769,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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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769號
原 告 桃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聯邦九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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