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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82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 告 黃丞凱(原名:黃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分期付款契約之買賣價金總額如何計算?其本金及利息如何分期攤還?㈡本件請求數額中本金及利息分別為何?並請提出計算式及說明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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